审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实施办法
鲁工美院办字[2007]2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项目委托审计的行为,不断提高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工美院字[2003]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是指: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
  (二)上级部门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
  (三)学校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凡是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委托审计计划,并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报校领导批准。因故未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审计项目如需要委托审计,均由审计处列入单项委托审计计划,报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校领导批准的年度委托审计计划或单项委托审计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形式确定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审计处与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就审计约定和承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以学校名义与对方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的范围、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按委托审计合同的要求向学校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依据法规提出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关系审计结论意见和审计结果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等审计证据材料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若有违纪违规事项,则下达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零星维修工程审计可随时下达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 审计费用在《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计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审计处与社会中介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委托业务后,审计处对照委托审计合同,检查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经确认符合合同要求,根据合同规定的计费标准,出具“委托审计费用结算单”交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凭此单据、委托审计计划和委托审计合同结算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委托业务结束后,审计处收集整理审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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