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鲁工美院字[2003]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加强管理,保证竣工决(结)算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及对学院下属单位用各类经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室对与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总务处制定的年度基建计划、当年竣工项目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年度修缮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学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计划,均应及时报送审计室备案。

第二章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二)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责权利、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四)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竣工决(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  所有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由总务处在竣工验收后60至90天内审核完毕,再送审计室审计或由审计室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审计所需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七条  审计室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总务处、施工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以及其他与工程决(结)算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八条  对未列入学院基建计划、学院各单位自行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其工程竣工决(结)算也必须经审计室审计或由审计室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各级财务方可结算。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第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合同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二)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三)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四)工程竣工决(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列入学院计划的修缮项目,由总务处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20天内提交决算资料,并由总务处在20天内审核完毕,审核人员签字、盖章后,送审计室审计。
    第十一条  院属各部门、单位用自筹经费投资的修缮项目,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然后送审计室审计,时间与第十条相同。
    第十二条  所有“专项工程”项目,其竣工决(结)算由总务处负责审核,并由审核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送审计室审计。送审时间与第十条相同。
    第十三条  审计室对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总务处、施工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合同书或施工任务书(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
    (二)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三)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签证、使用单位验收签证;
    (四)工程竣工决(结)算报表、工程量计算式以及其他与工程决算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室审计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结算。

第四章 其他工程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其他各类(如绿化、通讯网络等)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参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送审办法。未经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学院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基建、修缮工程的竣工决算实行审计的暂行规定》(鲁工美院院字[1996]15号)同时废止。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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