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鲁工美院字[2003]84号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确因技术设备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一)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能继续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三)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四)主要零部件、附件损坏,无法修复,但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 废旧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由系(部)、馆、处、室、科主要领导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成立鉴定小组(五人以上),对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逐项进行鉴定,实事求是地写出鉴定意见,鉴定小组成员应在鉴定报告上签字,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办审批;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由国资办审核、汇总,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对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国资办、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院国资办,由国资办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二)上交的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国资办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其用途。
(三)对可转作他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用于贫困地区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帐手续。
(四)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可以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四、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
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院财务,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学院可将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分配。
五、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962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