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鲁工美院字[2003]82号

为了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防止浪费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更好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规范采购行为,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是执行学校采购计划的一个重要环节,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招标议标采购等方式,避免暗箱操作。
二、国资办作为学校资产的管理机构,对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效果的核查等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校内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通力配合。
三、不管经费来源如何,各部门购置物资设备,应按学校规定,申报计划或申请立项,计划或立项经过批准后,由国资办负责实施。
四、凡是单件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批量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采购均应安排在年初预算进入政府招标采购程序。对批量较小(5万元以下)没有列入年初预算进入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国资办组织监察室、审计室、财务处、主管领导以及物资设备使用部门参与、监督,实行单位公开招标;也可采取询价、议价的采购方式,由国资办和使用单位安排不少于2人的采购小组,按照计划确定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进行市场调研和询价,依据性能价格比最优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严把技术、质量关。
五、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府采购法》和业务知识,掌握常用仪器设备性能特点,把握价格变动规律,注意收集各种信息,拓宽供应渠道,提高采购水平。
六、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验收登记制度。物资设备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单价、金额等有关款项逐一验收,验收无误后,到国资办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七、对物资设备审批的原始计划书、合同书、验收报告、票据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丢失或销毁,待计划或立项执行结束后归档保存。
八、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物资设备报销和暂付款、应付款入帐手续,坚决杜绝先购后审现象的发生。
九、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追回其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影响采购活动正常秩序者;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物资设备以次充好者;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回扣者;
(五)挥霍浪费、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者;
(六)采购过程拒绝职能部门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意包庇者。
十、本规定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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