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3-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鲁教高字[2011]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简称“名校建设工程”)中所列各项建设项目。包括:
(一)山东省财政重点支持的10个专业及其专业群的各项建设项目;
(二)非省财政重点支持的5个专业的各项建设项目;
(三)体制机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建设、产学研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招生就业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名校建设工程的管理目标是规范、有序地实施每个项目的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各个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把学校建设成为服务于山东和区域经济发展,能够支撑现代创意产业体系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进入我国高水平艺术类高等学校行列。  
    第四条 学校名校建设工程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检查、评估以及验收等。
    第五条 学校名校建设工程实行“统筹规划、项目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控、定期考核”的管理原则,所有建设任务均落实到人,全过程检查、考核、监督、调控,保证项目高质量推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领导小组(简称“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为名校建设工程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党委、行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建设项目所在学院行政主要领导任名校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见《关于成立应用型特色名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名校建设工程工作,对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及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监控、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名校建设工程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资金计划进行论证、审核和统筹;
    (二)对建设项目及时开展审批、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三)制定建设项目有关管理文件,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汇总上报建设项目的相关动态数据材料及进展情况,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
    (五)负责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分管校领导应当对分管的建设项目进行具体指导支持,对建设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建设计划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负责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的相关政策,依据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并进行组织实施;
    (二)协调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妥善解决;
    (三)及时跟踪建设项目有关方面的进展,按学校要求提交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总结报告,并对本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四)主动与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专业建设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应当择优配备人员,成立专业建设小组,确定建设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专业建设小组按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期保质完成本专业项目的建设任务,并取得标志性成果;
    (二)负责编制本专业项目的建设规划、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专业项目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形成的固定资产、阶段性成果等建设动态数据的统计,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建设材料和数据,并向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专业项目建设的阶段性进展总结报告;
    (四)负责做好本专业项目的检查、验收以及评价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专业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备份整套材料,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各专业建设小组是本学院所有专业建设的执行者和服务者,在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检查、指导、督促和落实本学院专业建设项目小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目标实现负总责。要具有科学地组织、编制项目计划的能力,并能有效地推进各项内容的落实。项目负责人的任用条件和原则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学校现职人员;
    (二)各专业项目负责人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高学历(学校整体建设项目负责人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各专业项目负责人必须长期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和声望;
    (四)遵循“尽量靠近”原则,各专业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从项目所在教学部门选择。如无符合上述三条要求者,也可以跨学院、跨学科或跨部门选择;
    (五)如无特殊原因,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在建设周期内更换。
    各专业建设小组组建原则和要求:
    (一)项目团队大部分成员来源应为本校本专业的专职教师;
    (二)根据专业差异化要求,应部分体现团队成员来源的交叉性、互补性;
    (三)应注重项目团队成员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的合理性,加强梯队建设;
    (四)一般而言,项目团队成员规模不应超过15人。
    第十二条  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聘请国内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和常态化指导。
    各专业项目建设小组可以自行聘请本专业的行业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业咨询研讨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  编制建设方案与任务书

    第十三条  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项目建设小组,认真编制《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报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是建设项目实施的根本依据。各建设项目负责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
如确需对建设内容和资金进行调整,应当向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方可执行;擅自变更建设计划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单位建设目标责任制。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专业项目建设小组应当严格按《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全面制定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建设项目目标,负责项目实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控、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建设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专业项目建设小组应当于每学期末向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并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公布各项目小组建设动态信息、阶段成果,加强对外宣传,实行项目建设的全面监控、全程跟踪。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每学期应当召开不少于2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每月不定期召开不同形式的专题会议,及时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报建设进程,促进项目建设。
    各专业项目建设小组定期召开建设工作例会,研究落实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阶段性考核、年终验收和项目终期验收评估制度。
    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不定期检查和阶段性考核,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阶段性建设成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年终验收由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制定的建设项目任务书对各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验收、总结评比。
    项目终期验收评估,由专业项目建设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和自评报告,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和建设质量及效益等,进行验收、审计和总结评价。
    第二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专业建设项目工作小组要妥善保管项目建设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 并及时建档和上报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名校建设工程的资金采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单独核算。制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总体规划和预算方案审批,各专业建设小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名校建设工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实行招标、检查、监督、考评与审计。制定《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特色名校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范仪器设备购置、使用和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落实专人负责设备的正常运转、功能开发、日常保养和维修、填写设备使用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名校建设工程实行全程监控与绩效考核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二级学院和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特色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四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学校项目建设工作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定量化检查考核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的组织:对全校性的检查考核按名校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由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班子,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考核;项目负责部门对各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由各负责部门自行组织,并将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报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时间:每个月初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其他信息情况进行汇总,考核部门将初步的评价和意见反馈给各项目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每学期期末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年终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考核。全程跟踪检查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名校建设工程激励奖惩机制。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专业建设项目团队及个人,由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学校提出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评为学校优秀建设项目的主要成员,学校将在其职称评定、教学岗位设置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具体细则按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检查、评估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检查、考核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与本教学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名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精神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13年6月3日


 

上一条: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名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报送“名校工程”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最终规范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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