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0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对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实验室安全,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转,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并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要积极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各教学单位应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应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种隐患。
  第三条 实验室专职实验员同时兼任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正常上班和节假日值班期间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操作或对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与检查,有权制止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操作。各级领导应对安全员的工作给予全力支持。教师使用实验室上课期间,学生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由任课教师和专职实验员共同负责。
  第四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观念,统一认识,认真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安全。
  第五条 学生使用实验室期间,应该严格执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生实验守则(修订)》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认真制定相应的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位置,严格贯彻执行。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实验室自查与保卫处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由保卫处定期(每学期最少进行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各实验室应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八条 教务处与各学院、各学院与实验使用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将其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校保卫处负责定期培训实验室安全人员。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经常保持各种设备、设施及室外环境的清洁卫生。实验设备、器材应摆放整齐,并保证走道畅通。严禁在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各种安全措施。应明确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并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四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要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在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节假日要彻底检查各防范要素,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对有噪声、污染的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试行)》(鲁工美院办[2005]6号)。
  第二十二条 危险品的领取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危险品要妥善做好保管、存储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危险品。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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