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章程及配套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鲁工美院办字〔2015〕12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山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内部的消防工作考核。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有人员(包括学生、教工、学校聘用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人员、自行外聘人员、与本部门、本单位签订协议在校内经营的业户及其他归属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的人员)、所有资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考核时间与学校学年工作考核同步进行。

第七条 考核内容参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安全稳定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抽查考核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三)实地考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反馈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重点抽查各部门、各单位完成消防重点任务、被上级督办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项。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其依据;

(三)有关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检查台帐等证明材料;

(四)考核工作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考核采用计分制,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凡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年度消防工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职称评比、业务考核、职务晋升相挂钩。

第十二条 对不组织、不配合考核工作或者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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