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作者:人事处 【阅读次】 日期:2015-09-28 10:11:09

关于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东省委组织部《电话通知》(2015年4月1日)精神,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就我校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上述人员如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在年满六十周岁前不可以再申请提前退休。
四、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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