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山东省艺术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鲁教体函[2009]6号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组织开展山东省艺术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艺术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艺术教育工作5年以上,业务能力强,工作热情高;有良好的师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
2.对学校艺术教育的内涵有深刻的理解,在艺术教育教学、研究、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取得显著成绩。
3.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教育实践活动,在校级以上艺术活动中成绩显著;
二、推荐办法
1.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推荐条件认真组织推荐工作,从全校范围内的先进典型中推荐2 名(其中本部门最多1名)人选, 于 9月24日(星期四)下午16时前将签字盖章的推荐名单报人事处;
2.人事处汇总推荐结果,组织专家评议,结合被推荐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人选, 报学校批准;
3.人事处会同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整理典型材料上报。
三、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省教育厅授予“山东省艺术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表彰奖励山东省艺术教育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山东省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请各相关单位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人事处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