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作者:人事处 【阅读次】 日期:2011-05-01 10:29:35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师访问学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教师访学工作,推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水平能力和创新意识,保障教师培训培养工作的效益,根据鲁工美院办字[2010]7号《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教师访问学者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教学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教师访学工作,把选派教师访学作为加强师队伍资建设、促进中青年教师成长的重要举措,广泛宣传、深入动员、保障条件,努力使优秀中青年教师在学科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使他们及时跟踪了解学科发展动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推荐人选时,要从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出发,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师德表现好、入校时间长、教学科研成绩突出、为学校贡献大的优秀骨干教师。

二、教师要按照学校和所在单位的计划安排,积极申报国内外访问学者。申请访问的学校和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一般应为列入“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或者国内知名的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高校;申请访问的学科应是国家、省部级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或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优势学科。通过在重点学校和知名学科的学习进修,切实能够达到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提高水平、保障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选派访学的教师要统筹考虑校内工作和学习进修的关系,制定详细可行的计划,按照要求离校访学。根据省教育厅规定,从2011年起,实行个人自行联系和学校(单位)选派相结合的访学方式。

四、选派访学的教师一般应于批准当年离校参加研修,超过12个月仍未能参加研修的,取消资助计划。凡因取消资助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放弃研修,导致有限名额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等处理,对其今后的学习、培训、进修等进行严格限制。

五、选派访学的教师,离校前要持《访问学者录取通知书》和《访学计划书》到人事处签订访学协议,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以及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和违约责任等。访学期间,要服从学校、本单位及访学单位的管理,不得更换派出身份和随意变更研修计划,一般每学期将研修计划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汇报一次。访学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研修期间的研修情况,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访问学校的鉴定材料和研修成果报人事处,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做一次访问学术报告。访学经历及成果将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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