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省政府授权,我们编制了《200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纳入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内、外资金,不再拨付到省直各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直接拨付到供应商。对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本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200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