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的控制和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等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三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中专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自费来华留学生;
4.经教育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
第五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培训收费是指学校或所属院、部、所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收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山东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接受山东省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按山东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按山东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按照《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03】92号)有关规定核定;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申请,报山东省物价、教育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费等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户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每年将《收费许可证》提交省物价部门审验。学校财务处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应在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延期毕业的,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
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入学时间从报到之日(入学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起计。
第十七条 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无故欠费。
第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处是管理学生学籍的职能部门,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05]31号)规定,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对于违规注册的,要取消该生已注册状态,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处、研究生处、各二级学院是学费收缴的具体组织部门,负责学费的催缴、学生注册的审核、收费收据发放等工作。每学年末,负责向学生通知下一学年的学费收缴时间、应缴标准等。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代扣、收取现金等形式收取学费,提供收费收据,及时更新和反馈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代收费
1.教材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学生防疫费。涉及学生个人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它防疫费用,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3.军训服装费。学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
4.公寓用品代收费。学校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5.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学校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部分进行收费。
(二)服务性收费
1.上机、上网服务费。 按时收费,每小时不超过1元;按月收费,每月不超过30元。
2. 证件工本费。 校园一卡通不得高于15元/卡,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其他证卡不超过6元。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以上证、卡不收费。
3. 档案查证费。 学校为已毕业学生查阅有关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每人次不超过10元。需翻译成外文的,按成本收取翻译费。学校为在校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
4. 信息检索查询、资料复印费。 学校为在校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外提供需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服务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提供复印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复印费。
5. 校医院收费。校医院、医务室为学生提供体检和医疗服务的,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6. 培训费。 各单位(部门)按照自愿原则向在校学生,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可收取培训费。培训费标准由各单位(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经学校同意并由校财务处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严禁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7.其他服务项目。教室、实验室、浴室等对外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杂费收缴办法》(鲁工美院办字【200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