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完善财经制度,规范各项报销手续,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发票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规、制度,参照其他学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的管理办法,财务处在对各项经费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预算指标设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预算、无预算支出。
第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坚持厉行节约、节余留用的原则,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各单位(部门)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各项费用。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需经二级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行政部门处长办公会会议审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留存备案。年终决算应分别在二级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和行政部门处长办公会会议上通报,并上报分管校领导。
第二章 原始凭证的规定
第五条 原始凭证是指发票、收据、车船票、飞机票、工资发放单、现金支取单等用于报销的单据,各部门在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单据。
第六条 从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取得的发票,必须印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方为合法有效;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或其他规定机构的收据监制章方为合法有效。
第七条 原始单据填写的内容必须符合经济业务的真实内容,文字和数字必须清晰工整、内容齐全、数字准确。
1.购货或付款单位名称(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须填写准确,不可填简称或加带部门名称;
2.填制业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年月日),不可空白;
3.购买物品的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
4.填制单据的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5.加盖销售、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涂改、挖补的原始单据均为无效。
第九条 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教材、图书、设备、各项耗材等物品应填写具体品名,如商品项目较多,发票上无法逐一填写时,应提供加盖销货单位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
第十条 凡在校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实行校内转帐。需要划转经费的,应以书面形式列出详细业务内容及金额,由收、支部门业务经办人、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办理转帐手续。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的粘贴参照“粘贴单”上的提示操作。日常报销过程中的原始凭证如金额较小且数量较多,可使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报销结算封面”(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始凭证须单独粘贴);差旅费的原始凭证统一使用填写完整的“差旅费报销封面”。按要求完整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部门行政章。
第十二条 支票领用单应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骑缝加盖部门行政章,领用部门与财务部门各执一联。
第十三条 原始单据的遗失与补充:
1.如属非现金结算的业务,原始单据遗失后,需提供书面证明,包括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另联)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证明和票据复印件由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报财务部门审核。
2.如确实无法取得丢失证明的原始凭证(如车船票、飞机票等)丢失,如有相应的住宿费、会议通知等辅助单据证明的,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审核。
3.票据遗失的证明或说明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方可报销。
4.遗失以现金结算的其他票据不予报销。
第三章 报销审批手续和权限
第十四条 分管财务的校领导负责学校预算内有关专项经费和大额支出的审批,各预算部门党、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的审批(如所在部门无党务负责人或党政负责人为同一人,由副职联同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审批领导的签字、印模报财务处备案。因人事变动或调整工作,审批领导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告知财务处。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预算内的部门经费支出,5万元以下由部门党政负责人联签、分管校领导审批;5—30万元的支出由部门党政负责人联签、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部门党政负责人联签、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
所有签批权限的额度是指一个经济事项达到的额度或在同一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而不是指单张发票的额度。
第十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持发票、入库手续、购货合同、验收合格证明,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并按本章十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审签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根据科研经费的来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级、部级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省级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校级的科研经费支出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原始单据经科研处负责人和本章十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审签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如无特殊规定,其报销结算与校级科研经费报销要求一致。
第十八条 任何出境(国)须事先书面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校长审批同意,原始单据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和本章十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审签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的薪金、各种工资性补贴、福利费等一般性支出由人事处审批;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专项支出,须先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放。
无上级相关部门和学院的规定、未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人发放考务费、评审费、讲座(课时)费等劳务性补贴。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报销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基建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修缮、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办理报销时,原则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项目,结算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合同(施工协议)、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验收报告(完工结算)、审计报告(完工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如涉及工程变更应提供工程变量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校、部门承办的大型学术活动、会议、展览等支出,须事先由主办单位做出详细的经费预算,报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并明确项目支出的责任人,报销时均由项目责任人签批。涉及到固定资产、图书的购置以及装修、修缮、制作、差旅等支出均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报销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单项报销业务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可使用现金结算,其他均采用转帐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支付给个人的薪金、补贴、福利、劳务(课时)费、讲座费等,以及支付给学生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各种补助、退费等,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代付系统直接发放到当事人,原则上经办人不得直接领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现金和银行转帐支票的使用应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现金支付额度超过3000元(含)的,使用部门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支付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使用部门需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门;支付额度超过3万元(含)的,使用部门需提前五天通知财务部门,以便备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报销单据须由三个以上人员签字,签字一律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报销单据的签字、报销结算业务须由学校正式员工或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种票据的报销应在业务发生的当年年度内结算,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结算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份。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业务,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内各单位(部门)及个人,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条款以本办法为准,鲁工美院办字(2004)33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