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鲁财行(2007)43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内所有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增加透明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因私出差、同其他单位转接或转嫁差旅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正副校级以上及正高级(含内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省外200元、省内15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内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经批准公派车的出差人员,省内每天只补助通讯费2元、省外4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所参加会议应是国家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院部相关专业的学术会议。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资料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资料费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公杂费、往返途中的伙食补助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济南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十七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藏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非工作需要的各种参观考察费用、或旅行社开具的票据,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经主管校领导书面审批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写生的差旅费,必须由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考察内容、线路、地点、人员、时间、经费预算等,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凭审批后的书面申请提前两天办理借款及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职工,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借款,在返回单位两周内结清借款,不得拖欠,逾期不还款的,每日按借款额的0.5%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关于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鲁工美发[1999]9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