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应发网民热议:一大学生偷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被判刑10年。
一些年轻人手端方便面,在显示器前愤愤不平,说判刑过重,而也有一些人,对此持赞同态度,认为燕隼这种鸟,是国家保护动物,捕一只就少一只,怎么珍惜都不足为过,并表示罚当其罪才能更好地普及动物保护法律。
众说纷纭,各有各的观点,各有各的想法,就这个问题,我认为其涉及主要是个人法律意识不强。就他自身而言,身为一名大学生,社会知识分子群体,应该是具备基本的法律观念的,也应该知道捕杀珍惜动物是非法的。就他的行为而言,不仅是违法的,也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燕隼即使不是国家保护动物,也应该受到人们的保护。因为保护野生动物是对于生命的尊重,也是人自身“善良”、“仁爱”等美好品质的体现。苏格拉底在《美诺篇》中曾写道“美德即知识”。为解决这个命题,苏氏提出了两个假设:“美德是知识”,“美德是善”。关于知识与善的关系,苏格拉底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知识包括了一切的善”,那么美德就是知识,那它肯定是需要教育的;另一种是善独立于知识之外。该学生是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如果将他的行为置于苏格拉底哲学范畴之内,那么他是违反了“美德即知识”这一理念的。
社会诚信的缺失,表现的另一方面就是学生考试作弊。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法越来越高明,花样越来越多,为此,目前国家已经立法规定将学生考试作弊列入违法条例。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不懂法,不守法,就不适应时代需要。社会、国家、学校都极为重视对于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我们所倡导向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若没有法制的保障,如何能运行开来呢?确实,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文化层面的、精神层面的越来越薄弱。法律意识的淡薄,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这三个层面的内容中,每一项都需要我们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不管对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极其重要的。
附法律条文:
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