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关于举办
“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美术家协会:
为了展示第九届全国美展以来五年间我国美术事业的新成就,进一步推动美术创作。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家协会将于2004年举办“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
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是国家级综合性美术展览活动。第十届全国美展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5周年大庆。文化部门和美术家协会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认真准备,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组织美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抓好创作,并做好作品选送工作,努力推出更好的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优秀作品,确保第十届全国美展的成功,向建国55周年献礼。
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各画种分区展览,于2004年7月上旬举行。第二阶段是获奖作品展,获奖作品从分展区的作品中评选产生,并于2004年8月底运送抵京,获奖作品展于2004年9月28日在北京开幕。为此,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家协会将共同组成第十届全国美展组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工作。
有关展览的具体时间、地点、分区及作品选送、评奖办法等事项另行通知。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