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外聘、返聘课程教师管理规定(修订)

 鲁工美院办字〔2017〕3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流动式外聘、返聘教师制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教学实际需要,教学单位可适当聘请校外优秀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校内退休教师担任课程教师,为规范外聘、返聘课程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教师聘任的目的

(一)聘请一定数量的课程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扩充师资队伍力量、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切实保障工作质量。

(二)通过聘任具有较高人文素养和技术专长的课程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生的技术能力和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艺术创新能力,为实现我校“科学精神、人文素养、艺术创新、技术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服务。

二、课程教师聘任的原则

(一)学校允许教学单位外聘课程教师,课程教师逐渐成为教学单位调剂师资、优化结构和有效利用优质社会资源的重要方式和平台。

(二)在学校允许范围内,教学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发展需要、师资队伍状况以及实际教学要求,合理确定外聘、返聘教师的数量、层次和结构。重点聘请工艺技艺型、工程技术型、管理型、跨专业型以及特殊类型等学校紧缺专业教师。

(三)教学单位现有教师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外聘、返聘课程教师,尤其是素描、色彩、专业基础等课程。确因教学需要而聘任课程教师的,应首先从校内其他教学单位的在岗教师中选聘。校内在岗教师不能解决的,方可外聘、返聘课程教师,提倡“因课揽才”,杜绝“因人设课”。

(四)超编的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外聘、返聘课程教师(双师型外聘教师除外)。

(五)外聘、返聘课程教师每学期所任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一门。

(六)外聘、返聘课程教师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课程教师聘任的数量、所承担的课程由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七)非我校人员可作为外聘课程教师,我校退休教师作为返聘课程教师。 (八)教辅人员、行政人员及校内教师承担其他教学单位教学任务不作为外聘、返聘教师聘用。

三、课程教师聘任的条件

基本条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水平、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责任心强,关心学校发展,愿意并且能为学校发展服务。服从管理,重视教学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和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方面的规定。原则上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聘请的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副教授以上职称。

(二)省级(含)工艺美术师或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三)聘请的职业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省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能(含)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四)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经济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五)技术工人一般应为中级工(含)以上。

(六)可聘请跨专业以及特殊类领域高层次专家学者,需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获得高级别奖励、荣誉称号,但要从严控制。

(七)外聘外籍人员应具有合法签证,身体健康。

学校特殊专业、新上专业和实践性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聘任条件。

四、课程教师应承担的责任

(一)遵守学校和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工作规程》(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05]38号)完成教学任务。

(二)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授课,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做好教案、教学日历的编写工作,并按规定交教学单位存档。

(三)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考试、考察和成绩评定与记载工作,积极配合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四)技术工人辅助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解决教学中的技术问题,不得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五)其他法律规定教师应承担的职责。

五、课程教师聘任的程序

(一)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建设、专业发展以及教学需要,依据课程教师聘任的条件,经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集体研究拟订外聘、返聘课程教师。

(二)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外聘、返聘课程教师报告单》,外聘教师须附拟聘请教师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国内人员经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进行审核、考察,外籍人员同时需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学校人事处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有关事项。

(三)教学单位明确对课程教师的职责要求,按规定组织实施教学。

六、课程教师的管理

(一)外聘、返聘课程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之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的统一管理范围。在外聘、返聘课程教师的聘任、管理和使用中,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切实保障课程教师的质量与水平。通过组织专家教授对课程教师听课、抽检教学档案、学生评教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课程教师的监督检查。学校把教学单位使用与管理教师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外聘课程教师与学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学校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外聘课程教师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教学单位作为课程教师使用与日常管理的用人单位,将课程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管理工作中,使课程教师了解掌握学校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对课程教师的教学档案(教案、讲义、教学日历、学生作业等)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考核评价和检查。通过听课、座谈、个别谈话等方式,动态掌握课程教师的思想状态和工作情况,对于出现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发生教学事故者或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问题突出的,按照《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鲁工美院办字[2008]31号)处理,以后不得再聘任承担教学任务,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教学单位领导责任。

(四)课程教师因事请假,必须在事前五天通知聘请单位,教学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到教务处,以便及时调课。

(五)教学单位每学期要对课程教师的课堂讲授、作业批改、专业辅导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形成考核纪要,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送教务处。

(六)将外聘、返聘课程教师纳入网上评教系统。通过网上评教等多种方式对课程教师进行考核,对考核情况差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课时费直至解聘等处理;对考核情况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课程教师的酬劳

(一)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者,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100元/课时,副教授、副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以上职称人员,及高级技能(含)以上职业从业人员,每课时标准为80元/课时,中级职称及其他人员为60元/课时。

(二)辅助教师的技术工人,高级工及以上者每天300元,中级工每天240元,工作时间为6小时/天,缩短或延长时间适当增减。

(三)课程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自然课时计算,不计算难度系数及课程类型系数。

(四)课时费发放程序:

1.课程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撰写课程教案及教学日历,并于开课前交至教学单位办公室存档。认真完成所授课程,并完成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后,将学生成绩、考试试卷等教学档案,交教学秘书。

2.由各教学部门填写“课程教师课时费发放单”,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发放课时费。

3.财务处发放课程教师课时费,按国家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五)除课时费外,驻济以外的外聘课程教师,其来校任教交通费、住宿费由教学单位承担。

八、其他

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同类规定同时废止。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联系方式

电话:0531-89626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