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党字〔20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与和谐稳定,提高办学水平与综合实力,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设计艺术大学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全体会议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最高形式。教代会设立常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据大会指定的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教代会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由各部门工会召开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字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按照学校规模,代表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10%-20%。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包括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有一定比例。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各部门工会教职工数,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确定。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和工代会一并召开,当选代表既是教代会代表,也是工代会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大会主席团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审查。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主席团根据需要设主席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代表团,原则上一个选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人数在10人以下的由多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名。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大会期间组织本代表团参加大会活动,做好大会布置的工作。
(二)根据大会的议题,收集代表及群众的意见和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
(三)大会闭会期间,完成教代会安排的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决议、提案应得到及时贯彻执行和妥善处理,贯彻处理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福利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完成教代会交付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学校领导、人事、工会等职能、教学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召开由教代会主席团全体成员、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等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依照学校制定的教代会实施细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相关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会务工作,组织落实筹委会下设分组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程、方案和主席团等建议人选及宣传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