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字[2011]30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学术水平,表彰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浓郁学术氛围,推动学校科研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时只评上两年度以内的成果,评报时间为评选年度的12月份。
第三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范围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教学人员取得的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类和科技类,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形式包括著作、论文和调查研究报告;科技类研究成果为应用技术成果。教学资料、科普读物、音像制作、宣传报道等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著作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工具书、参考书。
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备案的期刊杂志、具有国内刊号的论文集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必须经过正式鉴定,或申请专利取得专利证书,或完成技术转让由转让接受单位出具证明的应用研究成果。
第五条 申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符合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原则上不再申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数额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奖金统一发放给优秀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主持分配。
(一) 著作
奖励等级 获奖名额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1项 奖励证书 2000元
二等奖 3项 奖励证书 1000元
三等奖 5项 奖励证书 600元
(二)论文和调查研究报告
奖励等级 获奖名额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1项 奖励证书 1500元
二等奖 3项 奖励证书 800元
三等奖 5项 奖励证书 500元
(三)应用技术成果
奖励等级 获奖名额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1项 奖励证书 3000元
二等奖 2项 奖励证书 2000元
三等奖 3项 奖励证书 1000元
第八条 奖励标准
本奖励根据申报成果的学术水平和理论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对推动学科建设的作用大小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学术水平和理论价值高,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经济效益,对推动学科建设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是学校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科研成果。
二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学术水平和理论价值较高,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取得了较突出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理论价值,在省内达到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成果完成人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成果后,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将成果及相关材料一并交所在二级学院及部门。
2.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初审后,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至科研处。
3.科研处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审,推荐各成果的奖励等级,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自公告之日起一周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公布的拟授奖成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与授奖,坚持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被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调查、审核,并确定其是否可以授奖。申报奖励的学术委员,不得参加与评审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表彰,对获奖成果的完成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发现违反学术规范、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开始施行,1999年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