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美院字[2011]41号
根据艺术学成为独立学科门类的新形势以及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和近几年科研工作统计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制度,使学校科研水平和层次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科研工作的实际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人员
我校的教学人员系指全体在岗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人员。
二、科研工作内容
根据上级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科研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承担国家、省、部、厅、局和学校的纵向科研课题和由政府(含中央各部门、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团体或个人委托我校各部门或个人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设计施工或协作研究等各类横向课题,包括国际间企业合作项目及与港澳台的合作项目。
2.教师自主完成的论文、专著、编著、教材、调研报告、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研制等。
3.设计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创作。
4.由上级部门与学校共同委托并获得表彰奖励的或学校委托的设计创作及文字撰稿工作。
三、科研成果范围
教学人员所完成的必须是本学科或原学学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我校承认的科研成果:
1.必须是各级科研机构认定立项并已完成的科研课题。
2.取得国家专利发明证书的科研成果。
3.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编著、教材(教育主管部门认可教材)、工具书、参考书、个人作品集、电子出版物,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备案的科技类、人文社科类、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调研报告(不包括报导性文章、文学作品、考前辅导材料),具有国内刊号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等。
4.在国家或省级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厅、局)、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以及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专业社会组织、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省级专业社会组织组织的展览上展出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和影视作品;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正式备案的科技类、人文社科类、专业类期刊以及具有国内刊号的作品集上发表的设计作品和美术作品。
5.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社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影视作品。
四、科研工作量的标准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暂定教学人员每一学年统计一次科研工作量, 作为科研津贴发放依据。每三学年为一“考核年”考核一次,作为评聘上岗标准,“考核年”内科研工作量可跨年度累计。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为每一学年:
助教6分;讲师15分;副教授20分;正教授25分。
五、科研工作量的报送、审核程序及计分方法
(一)报送、审核程序
1.个人根据规定填报,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无误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各项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报送科研处。
2. 由科研处、人事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报送内容进行审核。
3.科研处工作人员进行科研工作量统计。
(二)计分方法
科研工作量的计分由[立项+成果+获奖]×合作人系数组成。所有科研成果计分只按立项、发表、获奖等一次性计算最高标准得分,不重复计算。
1.学术论文的计分方法: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分值 (每篇) |
加减分 |
1 |
立项 |
省、部级立项课题 |
5 |
|
教育厅立项课题 |
2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立项课题 |
1 |
2 |
发表 |
指定的A类刊物 |
12 |
6千字以上加2分,3千字以下减3分 |
其他刊物及论文集 |
4 |
3千字以下减1分 |
电子出版物 |
2 |
3千字以下减1分 |
主编论文集 |
5 |
|
3 |
奖励 |
国家级成果奖 |
30 |
|
省、部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7 |
三等奖 |
5 |
教育厅成果奖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被SCI、ISTP、EI、CSSCI收录 |
|
5 |
说明:1.我校指定的A类期刊见附件1;其他刊物指除我校指定的A类期刊外的科技类、人文社科类和专业学术期刊,其他非专业的生活消遣类杂志不在本考核及奖励办法承认范围之内。
2.2000字以下论文不予以承认,不计算分值;论文字数均指正文字数。
3.同期刊物、论文集(含电子出版物)发表多篇论文最多只计两篇;
4.被SCI、ISTP、EI、CSSCI收录论文须经正式发表,且需提供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机构盖章的证明。
5.论文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以及在国家、省级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专业社会组织的评奖活动中获奖,赋分参照作品获相应等级奖励执行,且论文须经正式发表。
6.我校指定的A类期刊的增刊、专刊、专集上发表论文等同于其他刊物发表论文分值。
7.电子出版物所附带的文本印刷品不再重复计分。
2.学术著作的计分方法: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分值 (每部) |
加减分 |
1 |
立项 |
国家级立项课题 |
30 |
|
省、部级立项课题 |
10 |
教育厅立项课题 |
6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立项课题 |
4 |
2 |
出版 |
学术专著 |
40 |
20万字以上每万字加1分,25万字以上不计,20万字以下减10分 |
学术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参考书等 |
20 |
20万字以上每万字加1分,25万字以上不计,20万字以下减5分 |
电子出版物 |
10 |
20万字以下减5分 |
个人作品集 |
10 |
|
主编整套著作 |
10 |
主编作品集 |
5 |
3 |
奖励 |
国家级成果奖 |
60 |
|
省部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5 |
教育厅成果奖 |
一等奖 |
15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7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7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3 |
说明:1.介绍性编著或资料汇编及高考辅导教材不算科研成果,不计算分值。
2.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参考书等字数均指纯文字字数。
3.电子出版物所附带的文本印刷品不再重复计分。
3.应用技术成果的计分方法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分值 (每项) |
加减分 |
1 |
立项 |
国家级立项课题 |
50 |
|
省、部级立项课题 |
20 |
教育厅立项课题 |
10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立项课题 |
5 |
2 |
鉴定 完成 |
国家级立项课题 |
20 |
鉴定级别为 国际领先加20分,国际先进加15分,国内领先加10分,国内先进加5分。 |
省、部级立项课题 |
15 |
教育厅立项课题 |
10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立项课题 |
5 |
3 |
奖励 |
国家级成果奖 |
100 |
|
省部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40 |
三等奖 |
30 |
教育厅成果奖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5 |
其他厅、局级(含校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15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7 |
4.科研发明、专利的计分方法
序号 |
分项 |
各项专利分值(每项) |
1 |
发明专利 |
40 |
2 |
实用新型专利 |
10 |
3 |
外观设计专利 |
10 |
说明:1.教学人员取得专利须为本学科研究内容;
2.以上三种专利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
5.设计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的计分方法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分值(每幅) |
1 |
发表 |
指定的A类刊物 |
5 |
为一件独立影视作品的电子出版物 |
4 |
其他刊物和作品集 |
2 |
作品集形式的电子出版物 |
2 |
省级以上媒体播出影视作品 |
3 |
2 |
入选 |
行业主管省部级政府展 |
20 |
行业主管厅局级政府展、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及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专业社会组织展 |
10 |
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及在省级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专业社会组织展 |
4 |
3 |
奖励 |
行业主管省部级政府展 |
一等奖 |
25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10 |
优秀奖 |
8 |
行业主管厅局级政府展、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及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专业社会组织展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8 |
三等奖 |
5 |
优秀奖 |
4 |
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各协会及在省级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专业社会组织展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1 |
说明:1.我校指定的A类期刊见附件1;其他刊物指除我校指定的A类期刊外的科技类、人文社科类和专业学术期刊,其他非专业的生活消遣类杂志不在本考核及奖励办法承认范围之内。
2.编著、论文和人物介绍、报道文章中引用的设计、美术作品不予以计分;
3.同期刊物(含电子出版物)发表多幅作品只计两幅。除全国美展外,其他类型展览同一展览入选、获奖最多只计三幅;
4.金奖、银奖、铜奖按一、二、三等奖计算,高于金奖的特别奖在一等奖的基础上加50%,如有其它奖项名称根据展览级别对应一、二、三等奖项级别计算;
5.影视作品获奖等同于同级别的设计作品、美术作品获奖,系列片的播出、获奖均作为一件作品计算;
6.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展指行业主管政府部门组织并颁发证书的各级展览。
7.由各级政府及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及国家、省级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专业社会组织主办的各项大赛对应相应等级的作品展览分值减半给予计分;作品征集活动以被采用的作品为准,对应相应等级的作品展览分值减半给予计分,入选但未被采用的不予以计分。
8.影视作品在科研工作量的考核计分中只认可完整作品发表,以其他截图等方式发表不再给予计分。
6.横向课题的计分方法
序号 |
项目经费(万元) |
分值(每万元) |
1 |
2—50 |
0.6 |
|
51—100 |
0.63 |
2 |
101(含)以上 |
0.66 |
说明:1.横向课题以2万元为基点统计,项目总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横向课题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2.项目经费分阶段对应分值,如项目总经费为101万,则计算方法为:50x0.6+(100-50)x0.63+(101-100)x0.66=62.16分。
3.横向课题经费如分次到帐,则首次只按当学年到帐部分计算科研工作量,后续到帐项目经费对应分值为此前到帐经费基础上的累加。
4.横向课题如有校外人员参加,其科研工作量对应奖励以劳务费形式支出,不计入科研工作量。
六、其它规定
(一)科研成果完成人为我校教学人员,但我校非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不予以承认;与其他单位合作但我校非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对应相应赋分分值减半。
(二)代表厅局级以上政府行政职能的评审委员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参照相应政府行政级别获奖对应分值计分。
(三)科研成果共同署名的计分方法
2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6、×0.4;
3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5、×0.3、×0.2;
4人: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4、×0.3、×0.2、×0.1;
5人及以上:依次为成果总分值×0.37、×0.26、×0.18、×0.1、第五及以后合作人均为成果总分值×0.09×1/(总人数—4)。
(四)凡本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起实行,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科研工作量的奖励由财务处按照学校及财务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附件:我校指定A类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