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林防火管理规定

2014-11-18


济南市山林防火管理规定

近期济南市天气持续严重干旱,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济南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通知,济南市自111日起进入森林防火期,为期7个月。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不能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如有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森林,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公安等部门报告。森 林 防 火 报 警 电 话: 1196677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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